編者按:2022年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印發《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2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引導各類地方金融組織規范有序發展,努力營造地方金融業態良好發展環境。為進一步吸引優質金融資源集聚,支持做大做強,《若干措施》將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經深圳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加入金融企業總部范圍,最高給予5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及其他支持政策;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納入支持范圍,享受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銷售專業子公司同等待遇,最高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及其他支持政策;將地方金融組織的政策支持范圍由小額貸款公司、交易場所兩種業態擴展到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全業態,最高給予1000萬元增資獎勵;將保險企業全國性互聯網業務中心納入支持范圍,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等。政策受惠面得到進一步擴大。
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
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吸引集聚優質金融資源,推動全市金融業可持續均衡發展,加快建設全球金融創新中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堅持服務導向,優化金融政策環境
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堅持服務導向,不斷優化金融政策環境,為金融企業在深集聚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各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積極主動提供政策支持與服務。
充分發揮深圳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的建言獻策、咨政輔政作用。深圳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征求各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各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報市政府審定后,以市政府名義聘任,每屆任期3年。
充分發揮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吸引優秀金融人才,引進金融企業,鼓勵和支持金融企業開展組織、產品、業務和模式創新等金融業發展事項。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市有關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升專項資金輻射帶動作用。
充分發揮金融創新獎的創新激勵作用。金融創新獎每年對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活動成果顯著的金融企業、金融監管機構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牽頭另行擬定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充分發揮金融論壇凝聚共識、共商良策的平臺作用。支持在深圳舉辦有影響力的專業高端金融論壇,促進境內外金融企業深化交流合作,推動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長效機制,引導金融服務國家戰略實施。
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聚集行業資源、構建和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市各金融行業協會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各金融行業協會按規定參與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
市相關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為守法誠信的金融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府服務,開展守信聯合激勵。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可享受大企業便利直通車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服務,具體認定條件另行規定。金融企業因業務需要,須出國及赴香港、澳門的,市公安機關、外事部門應為其提供便利;為金融企業向省公安廳申辦兩地車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務。
各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要結合轄區金融發展實際,積極參與深圳金融發展服務工作,探索創新制定轄區支持金融企業發展政策,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逐步建立健全市區聯動工作機制和政策體系。
發展金融總部經濟,鼓勵金融企業總部做大做強
大力發展金融總部經濟,吸引金融企業在深設立法人總部,不斷增強深圳金融業的集聚力和輻射力。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8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達到10億元(含)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新遷入深圳的金融企業總部,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市政府參照其一次性落戶獎勵標準,給予搬遷費用補貼,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與搬遷費用補貼合計不超過5000萬元。
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立財務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業、民間資本在深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為社區、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金融服務。
對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財務公司、村鎮銀行,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引導支持在深金融企業增強資本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風險承擔能力和綜合經營水平。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已獲得一次性落戶獎勵的,其增資后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落戶獎勵差額部分。
在深圳注冊設立且增資后實收資本達到40億元以上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其實收資本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后,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的實收資本金部分,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金增加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增加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增加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增加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跨地區并購和市場化重組,實現金融資源優化整合和外溢發展。
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5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并購交易金額在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金額在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總部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部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促進金融發展空間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按規定申請購地建設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
申請購買金融總部項目用地條件按照市政府有關總部企業聯合或獨立建設總部大廈條件執行。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需要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必要的資助。
在深圳無自有辦公用房的金融企業總部,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3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15%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金融企業總部,注冊后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5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25%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賃參考價格,則以實際租價為基準,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中小金融企業總部辦公用房納入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保障范疇,具體辦法按照我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政策執行。
鼓勵金融企業開展綜合化經營,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發展。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且注冊地在深圳的金融控股公司,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企業總部中,需有兩家或以上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總部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
已獲得上述一次性獎勵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支持金融企業分支機構落戶布局,鼓勵精細化發展
支持金融企業在深設立分支機構,引導金融資源加大原特區外布局,助推全市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賃參考價格,則以實際租價為基準,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租房補貼政策。
推動商業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專業化、差異化經營優勢。
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鼓勵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積極發展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以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積極推進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發展,提升深圳保險市場專業化水平。
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如擁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冊的保險中介子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申請享受除一次性獎勵外其他相關支持政策。
規范發展地方金融業態,豐富金融市場層級
引導各類地方金融組織規范有序發展,努力營造地方金融業態良好發展環境。
有關部門對地方金融組織從事商事登記、資產核銷、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質押等業務,按照金融機構性質給予同等待遇。
對在深圳注冊設立3年以上且運營規范的地方金融組織,其實收資本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后,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的實收資本金部分,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認定,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金增加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增加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增加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增加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培育引進創新型金融機構,完善配套金融支持體系
支持有實力的金融企業在深布局開展金融創新試點,提高業務拓展能力。
對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且獨立運作、有利于提升深圳金融創新能力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其研發的產品、服務在國內同業產生重大示范引領作用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隸屬于保險公司總部且獨立運作、產生的保費收入計入深圳市總部或分支機構的全國性互聯網業務中心(含政策發布之前在深注冊設立的保險企業全國性互聯網業務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新設或新遷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注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創新型網絡金融機構、電商機構、互聯網金融研發中心等,參照除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外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享受本市相關政策。
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為豐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場體系功能做出特殊貢獻的征信、資信評估(評級)、造幣、金融押運、金融媒體、保險配套服務等方面專業法人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引導金融企業增強履約責任
已購買金融總部項目用地的金融企業,不再享受購房、租房補貼;金融企業享受購房補貼的,不再享受租房補貼;金融企業租購市級政府以優惠價格提供的產業及總部用房,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租購房補貼。
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申請金融總部項目用地及本措施規定的獎勵、補貼、補助的,應承諾自獲取獎勵、補貼、補助起15年內不遷離深圳。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承諾年度的獎勵、補貼、補助及法定利息;提前搬遷后再回遷深圳的,3年內不得申請本措施所規定的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在申請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行賄,騙取獎勵、補貼、補助的行為,將追回已獲得的獎勵、補貼、補助及法定利息,并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時抄報相關監管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及駐深金融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應根據國家金融改革部署和深圳金融發展實際需要,適時調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圍、支持對象和支持標準等,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符合深圳市其他產業政策支持條件的,經市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可按其規定申請其他政策支持,但市級同類型優惠政策不得重復享受。金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責任主體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期間,依照有關規定不得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措施。
本措施有關獎勵補貼支出根據市財政年度資金預算安排撥付。
本措施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渡钲谑蟹龀纸鹑跇I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26號)同時廢止。按照深府規〔2018〕26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為深府規〔2018〕26號文。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措施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包括金融企業總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等。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經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
本措施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深圳注冊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冊的營業部變更為一級分支機構的,不可按照一級分支機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本措施所稱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并具備以下特征: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核、經營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于本行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支行。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本措施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管的金融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
本措施所稱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
本措施所稱的法定利息,是指按照企業申請搬遷或者發現企業騙取獎勵、補貼、補助行為當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
本措施所稱的房屋租賃參考價格,是指深圳市住建部門正式對外公布的,距企業申請年度最新一期的房屋租賃參考價格。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印發
關于《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
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讀
日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在《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26號,以下簡稱26號文)基礎上修訂出臺《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2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F將有關背景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講話中指出,要大力發展金融等現代服務業,提升發展能級和競爭力。長期以來,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金融業發展工作,努力為金融企業提供最優惠的政策、最優質的服務、最優良的環境。我市于2003年率先出臺《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及配套實施細則,并先后于2006年、2009年、2013年、2017年、2018年數次修訂政策,不斷優化支持方式、拓寬惠及范圍,全方位構筑政策支持體系,有力促進了金融業健康成長。針對我市現行政策26號文存在的覆蓋范圍有待拓展、政策可操作性有待增強、某些條款與金融業發展現狀及其他相關政策不相匹配等問題,我市進一步修訂政策措施,與時俱進保持政策優勢。
(一)更加聚焦,聚焦于金融企業支持政策定位。
將政策名稱由原來的《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改為《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分為六部分,共27條,聚焦于金融企業支持政策定位,26號文中金融人才、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等內容由其他專項政策另行規定。
(二)更加廣泛,擴大政策受惠面。
為進一步吸引優質金融資源集聚,支持做大做強,《若干措施》將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經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加入金融企業總部范圍,最高給予5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及其他支持政策;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納入支持范圍,享受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銷售專業子公司同等待遇,最高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及其他支持政策;將地方金融組織的政策支持范圍由小額貸款公司、交易場所兩種業態擴展到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全業態,最高給予1000萬元增資獎勵;將保險企業全國性互聯網業務中心納入支持范圍,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等。
(三)更加準確,保持與時俱進特色。
《若干措施》根據相關最新文件精神和政策措施,及時調整對應內容。例如,根據2020年11月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若干措施》對應修訂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控股公司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及其他支持政策。根據2020年12月修訂實施的《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調整金融創新獎相關獎項設置等。
(四)更加簡化,增強政策可操作性。
《若干措施》進一步簡化有關金融企業總部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獎勵申請資格要求,并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租房補貼等申請標準,增強可操作性。
(五)更加全面,加強政策執行的閉環管理。
為加強事中事后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若干措施》進一步修訂承諾條款,并增加懲戒條款,引導金融企業增強履約責任。
來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